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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网站资料都来源于网络, 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 | 作者: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2-11-04 | 1045 次浏览 | 分享到:
01
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2022年10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金山区发生一起疫情传播事件,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经查,胡某某(男,47岁)近日携妻儿曾至外省市,返沪后接到疾控部门电话得知自己是密接人员后,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擅自外出,且未及时告知妻儿相关情况,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目前,有关人员及场所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金山警方已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将依法严肃处理。



02
散布涉疫谣言


2022年10月22日,山西省太原市夏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10月21日,瑶峰镇大辛村张某某(男,现年28岁)在某微信群散布谣言称“下午5点夏县要封城”。

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将从同村田某(男,现年29岁)处听闻的不实信息在微信群转发,形成网络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对田某进行批评教育。



03
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


2022年10月24日,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平湖发现1例省外返平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经查,该人系王某(女,25岁),于10月19日自省外返平后,未按规定履行核酸检测、社区报备等相关防疫要求,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

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平湖市公安局已对其刑事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4
故意隐瞒行程


2022年10月24日,福建尤溪发现一名外市抵尤的无症状感染者,在开展流调过程中,该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活动轨迹和接触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防疫工作负面影响,目前,该人员已被立案查处




对违反相关规定
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



1.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散布和传播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卡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