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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对寒锐钴业等公司境外上市的最新反馈意见
来源: | 作者: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5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智通财经APP获悉,上周(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对寒锐钴业等公司境外上市的最新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寒锐钴业(300618.SZ)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运作情况、出资结构,并说明相关项目投资备案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本次发行对你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提供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请你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情况出具承诺。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已建、在建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提供相关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领益智造(002600.SZ)

  一、201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你公司和相关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进行了通报批评的处分,请补充说明你公司相关的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二、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2018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管理层亦发生重大变化。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层连续性的相关要求。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三、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诉原实际控制人汪南东保证合同纠纷案处于执行阶段,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1.19亿元。请补充说明案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是否对你公司经营业绩和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顺丰同城

  一、请穿透计算北京顺丰同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道同长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希望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挚信信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请说明你公司境外股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时间、对外投资及独立性。请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要求计算你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超过,请补充提供有关申请文件并履行有关程序。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与各股东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已经终止的,请说明终止的真实性、彻底性。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请说明宁波盈和丰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沃康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盈仓丰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你公司安排的持股计划,如是,请说明该等安排是否履行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表决程序。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请说明你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实缴完毕,如未实缴完毕,请说明原因以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五、请说明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顺享同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质押的融资用途,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六、你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后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承诺。

  凯莱英(002821.SZ)

  一、请你公司明确说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具体股份数量(含超额配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拟用于境外收购,如是,是否已履行有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如尚未履行有关程序,请你公司出具承诺,后续将持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在一定比例未使用资金的情况及考虑,本次是否拟向存在未使用资金的用途继续筹资,如是,请说明情况及考虑。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请说明你公司前七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